news最新消息

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

2021/12/28

營利事業之交際費或廣告費如何正確區分及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

該局說明,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項目  
交際費 廣告費
法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性質
 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  建立企業及商品的良好形象
對象 
業務上特定人  不特定人
列報額度  有列支限額  無列支限額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00

撰稿人: 劉采旻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3

 資料來源 財政部

免費諮詢電話

02-77527617

聯絡我們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