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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自完稅日起10年內可申請退還

2021/10/07

進口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自完稅日起10年內可申請退還

       高雄關表示,依據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廠商以已繳納貨物稅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應於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勘驗屬實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貨物稅完稅照或繳稅憑證,向海關申請核退所繳納之貨物稅。

       該關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原規定此類退稅案件應自完稅日起5年內申請,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前揭申請核退貨物稅案,自完稅日起10年內,均可申請辦理退稅。近來已有廠商於完稅日逾5年尚未滿10年申辦退稅之案例。

       該關提醒,若廠商進口已稅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且符合前開退稅條件者,於完稅日起10年內均得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完稅照或繳稅憑證申請核退貨物稅,以保障自身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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