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2022/04/0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邇來,民眾反映購買整組分離式冷氣機時,商家僅開立室外機銷售金額的發票交付民眾,向國稅局申請「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而實際付款金額高於發票金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於結帳時,營業人應開立所收取全部代價之銷售額。舉前揭民眾反映的案例來說,整組分離式冷氣機應包括室內機及室外機合計的銷售額,倘若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亦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銷售貨物或勞務有上述短漏開發票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
資料來源 財政部